因为对科室主任心存不满,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在两年时间内,持续向主任张某水杯中下药。
公开资料显示,46岁的田继伟大学文化,年毕业于内蒙古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年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科进修学习。案发前从事放射诊断,医院放射科副主任,擅长通过放射科设备检查达到明确诊断和辅助诊断。
案情回放
年以前,作为放射科室主任的张某,在同事与丈夫的眼中,是个“没有糖尿病、白内障病史,每年体检都很健康”的人。
年3、4月份,张某发现其办公室水杯里的水有苦味,5月份开始,张某感觉腿越来越无力,口角炎反复发作,化验时白细胞一直高,8月份起,她发现自己的腿变细,有时在平地也不能走路,经过治疗不见好转。
年1月,张某头发全部掉光,并出现骨质疏松、糖尿病,视力下降等症状,同年12月,医院被诊断为周期性库欣综合征、糖尿病、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胸7、腰1压缩骨折,左眼白内障等。
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给其水杯里放东西,尝了一口杯中的水是苦的,便将水倒入一饮料瓶里保存起来。此后,张某多次发现自己水杯中的水是苦的。
年1月2日,张某上班后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故意凉上一杯水后离开办公室,20分钟后,其回办公室尝了一口水发现是苦的,再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进入其办公室,将水杯里的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后用一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其水杯里倒了些液体后离开。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继伟多次向自己的饮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
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张某办公室将投放药品的田继伟抓获归案。
被害人不堪病痛,公园内服药自杀
年5月23日,张某告知丈夫王某中午不回家吃饭后离开单位,并关闭手机。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张某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张某丈夫的证言显示,因为田继伟下药的事情导致张某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对张的精神也有很大刺激,总是说“不想活”之类的话。在自杀地,侦查人员发现了两个口罩、一张“核磁共振检查注意事项”字样纸片,及一本标有“内医院门(急)诊病理手册”(病历本)等物。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在庭审中,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因此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田继伟与张某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后,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的生命,致张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张某因饮用田继伟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体的水后,导致健康状况恶化,后服用艾司唑仑自杀,法院据此对田继伟从重处罚。
对于田继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
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年4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张某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田继伟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某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上诉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田继伟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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